1980年有两件事对我后来的发展有很大影响,一是天津师大政教系设立法律专业;二是天津市政府聘请我为法律顾问。这两件事使我对从60年代就已搁置的法学专业又重新投入部分精力。此后,我不仅组织法律专业还恢复了法学课的教学。我曾几度担任全国法学会理事,并担任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至今。1982(或1983)年时,天津市司法局的郝双禄同志为整合天津的法学力量,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倡导建立“天津业余法学院”。该学院由司法局牵头,全市法学院校参加,院址设于师范学院,我被任命为副院长。后来天津市的一些干部和最早的一些律师都是该学院的第一期毕业学员。开学时当时司法部的邹部长还亲临祝贺,可惜该学院只举办两期就因各种原因停办了。我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所以能够参加华侨事务委员会任委员也是与法学有关的,因为我第一次见到叶飞副委员长时,他曾对我说是因为我是搞法学的才被选中为侨委委员的。
我在天津市人民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十几年,开始时大体只有我与潘同龙二人。当时政府法制室因系初建,工作人员也不多。法制室由宋祝勤副秘书长具体领导工作,主任是徐承敏,工作人员只有刘鸿琛(他是人民大学79年毕业生),还有一位姓朱(可能有误)的同志,时间不长就调离了。当时我们还是坐班制,每周两个半天。这时事情虽然不多,但还是有序地进行。如市政府的常务会议我们都列席旁听,各种议题也都征求我们的意见;政府有关地方立法的议案及涉法问题我们都参加审议。审议的议案基本是两种,一为国务院及各部委的行政法规,对这些法规主要是由本市各局、办起草的《实施细则》。其次就是我市自己拟定的地方行政法规,如1976年唐山大地震,我市受灾不浅,“临建棚”遍及全市。为了救济灾民,恢复城市正常生活,政府出资建设许多新楼。为了使“拆棚进楼”能有序进行,当时市政府就拟定了关于搬迁和住房分配的《条例》。又如,我市是全国建设“开发区”较早的城市,市政府为了使此事顺利进行,草拟了几个建设及管理《细则》。这些《条例》和《细则》在拟定过程中都征询我们的意见。正是这段时间使我在活动或交谈中对我国地方政府的工作系统有所认识,特别是对地方立法问题有所思考,在市政府基层干部培训班中我还就这个问题做过一次“浅谈地方立法”的报告。
1983-1984年正是我们1985年版《西方政治思想史》统编的关键时期,同时又是我新任政教系主任的时期。为了摆脱一些行政事务的干扰,我特地在市政府浙江路办公处借用了一间公寓房进行教材统编,每天我早来晚去,这种情况持续了三个多月时间。可以说,1985年版《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出版,天津市政府法制室帮了很大的忙,这是我要深表感谢的。
随着法制工作的健全和发展,天津市政府法制室经过机构调整成为法制办公室,升格为厅局级单位;法律顾问也由我和潘同龙二人变成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增至十余人。随后坐班制取消,法制办有事时通知参加会议,基本都是审议地方法规。直到1999年法顾委换届,我们年过七旬的委员就都解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