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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治概念的界定
2022-06-08 10:10  

政治现象一直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社会各阶级、阶层的人们无不对政治发表自己的看法。例如:有的人说政治是“人与人关系之间的权力关系”(权力),也有的说是“权威性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活动”(权威),还有的说是“对社会价值权威性的分配”(价值),或者把政治直接明确说成是“夺取或维护政治统治的活动”、“治理国家”(治理),等等。

由于各民族的历史条件不同,各阶级、阶层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因此对政治的看法也各相径庭。我在1980年曾发表了《关于政治学研究对象的史的考察》一文。在这篇文章中我对西方、中国和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学对象问题做了简要的考察。当时文章虽然还比较粗略,但也基本能反映其大体情况。还可以作为今天我们研究政治学对象问题的参考。另外,这篇文章只是从政治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入手,指出无论西方、中国,还是马克思主义,无论其对政治的理解有何差异,但都是以国家问题为其研究的基本内容。然而该文对什么是政治的问题并未具体论及。这里,我想就我对政治的理解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于什么是“政治”,我想在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指导下,参考古今中外的各种解释,做出一个具体的界定。

我把政治概括为:政治是一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为实现其利益和目标,运用特殊公共权力(国家、政权),根据一定的原则,整合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使社会纳入秩序,并得到稳定和发展的社会现象(领域)。或者说:政治是一定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运用公共权力整合和协调各种社会关系,以使社会纳入一定的秩序,并得到稳定和发展,以实现其利益和目标的社会现象(领域)。

一、政治是一种社会现象

一般来说,政治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门槛”后的一种社会现象,它与阶级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马克思曾说:“当阶级差别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众的权力就失去了政治性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政治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

什么是社会?一般地说,社会是“由共同的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现代汉语词典》);是“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新华词典》)。“人”是不能离群索居的,其本性必须过群体生活。马克思说:“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又说:“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我国的荀子也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牛马为用,何也?人能群,彼不能群也”。这些都是说明过有组织的生活是人的自然本性的要求。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序》中提出物质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二元观点,对此问题过去曾有过争论。但实际上没有人类的自身延续,何谈物质生产。物质生产的目的还不是为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孔子从人性角度也谈到这个问题,所谓“食、色,性也”。当然,这些实际上是人的自然本性。作为群体动物,人与其他动物的根本区别就是人的群体生活不是仅靠“本能”,而是更靠“理性”。

在群体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便要发生往来,产生各种关系。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们为了生活,首先是物质生产和生产关系,也就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是决定人类生存的基本关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经济基础”。但是,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除了经济关系之外,还形成了文化和政治关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上层建筑”。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由经济、政治、文化三个领域构成的。社会是整体,经济、政治、文化是从不同的领域来实现、维护社会的存在和发展。

在古往今来的文明社会历史中,政治是整个文明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社会组成部分、是各个民族都不能离开的社会组成部分。在阶级社会中政治是具有阶级性的。一个民族政治文明发展的状况、程度,既体现了该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的特点,也反映出该民族整个文明的发展程度和水平。

在西方,政治(学)一词,英文为politics。原文来自古希腊文的polis,为城邦之意;politics按字源说,就是关于城邦的科学。science一词,按其原意是知识或学问,含有一切有系统的知识的意思。在西方,一般仅指自然科学而言。W·C·丹皮尔所著《科学史》把科学界定为“关于自然现象的有条理的知识。可以说是对于表达自然现象的各种概念之间的关系的理性研究”(中文版,第9页)。但作为科学的实际内容,应该不仅包括研究自然现象的自然科学,而且也应包括哲学、语言、历史等人文现象和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现象,即所谓人文社会科学。

长期以来,西方政治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就是着重对国家问题进行抽象的理性思考,即对国家的起源、本质、制度、机构等范畴和概念进行抽象推理研究。直到上世纪末本世纪初时,才由对制度的静态研究发展为着重对政治行为的动态研究。

中国传统对政治的解释,人们常引用《尚书·毕命》中“道洽政治,泽润生民”来说明此词古已有之。实际上,中国古代政与治是不同的两个词。有所谓“政者事也,治者理也”的说法。“政”是事务,是静态的,而“治”则是动态的。所谓“以政治之”就是用政治、行政手段来治理。中国古代讲的治道、治理、为政、行政都是这个意思。所以说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所谓政治更是蕴含于整个社会之中,是动态的。早在汉代司马谈说到“六家要旨”时就已说过:“《易大传》: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殊途。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也,直所以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直到近代,孙中山先生也还把政治说成是“管理众人之事”。简言之,在中国,政治的含义就是指治理国家,实际是讲统治方略、政策和活动等。在我国,政治自古就是动态的“政”,是务实的。这也构成我国政治文化的一大特点。

所以说政治这种社会现象,既是观点,又是制度,也是行为。政治学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一种认识国家、组织国家和管理国家的科学。

二、政治的前提、基础是利益

人们在发生各种关系中,都是为了得到“好处”,实现各自的利益。利益实际是人类社会得以连接的纽带,也是人类社会得以进步的驱动器。马克思曾说:“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马恩全集》,第1卷,第439页);又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恩全集》,第1卷,第82页);还说:“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会使自己出丑”(《马恩全集》,第2卷,第103页)。恩格斯也说:“政治权力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46页)。

利益,英文为interestbenefit,简单说就是得到“好处”。另外还有权利、兴趣的意思。认为人们的一切行动都是为了得到“好处”、“利益”。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利益”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义利之辩是我国历史上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各家各派的看法极不一致。儒家表面是反对谈“利”的。孔子就“罕言利”,还说过“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更是明确地把仁义与利欲截然对立起来。墨家是讲“利”的,他们主张“兼相爱,交相利”,讲“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最讲利的是法家。其代表人物韩非说得很清楚,他把“趋利避害”说成是人的本性,所谓“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奸劫弑臣》)。但由于儒学成为文化主体,“讲道德,说仁义”、“重义轻利”也就成为传统文化的主流思想。

在我国长期封建社会中,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既不能回避利益,但又受儒学影响而羞谈利益。这就造成有的人表面、口头“讲道德,说仁义”、趋义避利,而内心里却是“利欲熏心”,言行不一。同时,还使得人们为了个人,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在竞争中,不是我要比你强,而是把你拉下来。这种观念,实际影响了我国社会的进步。(这种情况的形成当然还有其他原因,如小农观念、文化专制,等。)

人类社会的各种关系实际是纵横交错的利益关系的网络。从纵向讲,构成社会的各部分(阶级、阶层、集团)以及每一个组成社会的成员(个人),利益是不同的;从横向讲,各部分之间、各集团之间、以至个人与个人之间也是各有各自利益的。这就使人们之间存在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共同利益和局部利益;多数人利益和少数人利益;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不同关系。

由于人们对利益的态度不同,人生的目的是什么,追求的是什么利益,如何去追求利益等问题的看法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价值观。以个人为本位,个人利益为首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以集体为本位,集体利益优先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就是两种根本不同的价值观。人类社会是由单个的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所以自由主义不能否定集体的存在;社会主义更没有排除个人利益。

人类社会必须维持共同生活,而各种不同利益之间又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就需要一种力量整合和协调。

三、政治的作用是整合社会,协调矛盾

当代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在《资本主义文化矛盾》中将现代社会划分为技术-经济、政治、文化三个不同的“特殊领域”。而每个领域的“任务”作用各有不同,“每个领域都各自服从于不同的轴心原则”。他把经济的任务说成是“生产的组织和产品、服务的分配”;文化他实际指的是意识形态;关于政治,他认为是,“作为社会公正和权力的竞技场,它掌管暴力的合法性使用,调节冲突,以便维持社会传统或宪法所体现的公正观念”(《资本主义文化矛盾》,第56-59页,三联书店,1989年)。这个见解是可以参照的。我们可以将政治的作用归结为整合社会、协调矛盾。

人们为了过好社会生活,就必须使社会整体化,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如果“一人一义”,人人各行其是,也就不能成其为社会。又由于人们的利益不同(包括不同的群体或个人),在各自追求、实现利益过程中,必定要发生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进行协调,使社会不至于在斗争中毁灭。旧的矛盾解决了,又会产生新的矛盾。人类社会就是在不断“协调”矛盾中发展着。

“整合”就是使全社会各种活动和关系在一定的秩序中结合成为统一整体。“协调”就是使各种矛盾得到调节,矛盾双方关系能得到调整。既使是敌对关系也要得到缓解,不致在“无谓斗争中同归于尽”。所以,“整合”、“调节”、“缓和”的实际内容从根本上说都是解决利益问题。所谓“协调各种关系”,实际也是协调利益关系。

为了整合与协调社会关系,便需要有一种社会力量。这就是公共权力。这种公共权力一定能够控制整个社会、全体成员。这样社会才能得到整合,各种矛盾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当然,由于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和手段也就不同。敌对阶级间的利益是根本对立的,矛盾是很难调和的。敌对的阶级关系只能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使其缓和、就范。历史证明,当阶级之间的矛盾不能调和时,或者一个被消灭,由另一个代替;或者二者同归于尽,由一个新的力量代替。而一般来说,社会各群体之间和社会各成员之间的矛盾的解决,则采取讨论、协商、让步,最后取得平衡或共赢的方法,使矛盾得到协调、缓和。这也就是古往今来人们所追求的“善”、“公正”、“和谐”。

四、政治的核心是公共权力

什么是权力?一般都把权力解释为控制和影响力;或解释为统治与服从关系。什么是公共权力?一般说就是一定的群体通过一种公众组织建立一定的秩序,以实现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和调节成员间的关系的社会公共组织(团体、社团)。

国家是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国家”是我国的称谓。这是因为我国历史上是一种“家国同构”的格局。而在西方则是不同,西方对这种特殊公共权力,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称谓:它经历了polisrepublickingdomstate的演变过程。

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理论有着丰富的科学的内容。最为经典的集中阐述就是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九章中的论述。恩格斯说:“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象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勿宁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

恩格斯的这段话,说明:(1)国家和社会是不同的,国家只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2)国家不同于原始社会那种“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也不是主观的创造,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客观的、必然的产物。国家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国家也就形成不同的性质(类型);(3)国家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是社会存在阶级,而敌对阶级之间的矛盾是根本对立的,其冲突是不可调和的;(4)经济利益是各阶级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根本原因;(5)为了维持社会的存在,必须缓和冲突,并使冲突维持在一定在的秩序范围之内,国家就是这种维持秩序、缓和冲突的一种力量;(6)国家不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它表面上似乎是“驾于社会之上”,实际是统治的阶级为实现其利益的政治统治工具。因此,各阶级都要夺取或维护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目标,并达到全人类最终解放,同样首先必须通过革命手段夺得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

在阶级社会的各种公共权力中,国家作为特殊公共权力,应注意以下几个特点:

1、普遍性。这是说国家是“似乎驾于社会之上”的代表整个社会的组织。所谓“似乎”就是说它表面上代表“全社会”,好象是一种“中立”的组织。其实,按性质说国家的本质是阶级的统治是阶级专政。它是由一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基础的不同,历史上有过各种类型的国家,实行不同阶级的专政。

对于“专政”,我们不能片面地理解为“有组织的暴力”、“阶级压迫”。专政的实际意义应是统治阶级对全社会实行国家领导,即把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意志通过一定的程序变为国家意志,使全社会、遵守、服从,以使社会纳入统治阶级要求的秩序之中。所以,列宁曾说过“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的政治领导。无产阶级作为一个领导阶级统治阶级,应当善于领导政治,以便首先去解决最迫切而又最棘手的任务”(《列宁全集》,第41卷,第207页)。换句话说,专政就是要求一切阶级、集团的活动必须控制在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利益所允许的范围内;而统治阶级、集团的成员,也必须服从国家,不得侵犯本阶级的利益。因此,任何一个阶级为了实现本阶级的利益和要求,都要争掌国家权力(政权),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政治斗争的中心也就是是夺取或维持政权。恩格斯曾说:“在全部纷繁和复杂的政治斗争中,问题的中心始终是社会阶级的社会和政治统治,即旧的阶级要保持统治,新兴阶级要争得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0页)。

2、权威性。这是说国家享有至高无上的主权。也就是对内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对外是本国度的唯一代表。国家的主权是最高的、独立的,完整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内高于一切组织和个人之上,对外任何其他国家、集团都不得干涉和侵犯。

为了实现主权权威,国家要通过建立一定的组织形式,如君主制、贵族制、共和制等。也有着不同的结构形式,如单一制、复合制(联邦或邦联等)。究竟如何组建国家,都是由于国情的不同、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而具体形成的,各有不同,并没有统一模式。

国家具有系列的组织机构系统。这套机构靠其全部工作人员来运行。他们依靠国家的税收来维持生活。一切官吏,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也就是国家利益)服务的。

3、强制性。这集中表现为国家是“有组织的暴力机关”。它设有军队,即“武装的人”和法庭、监狱、警察等“物质附属物”。这在其他公共权力组织是不能享有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私设”军队、法庭、监狱和警察。

任何类型的国家都不能没有暴力,暴力是国家不可缺少的本质特征,它是实现政治统治的巨大力量。但是,不能认为暴力是国家的唯一职能。国家经常性的活动是政治管理和社会管理。因为这些管理都是在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了维护这种管理(即使统治阶级的意志得以实现)需要有暴力为后盾。所以我们既要看到国家的暴力方面,但又不能只看到暴力。列宁在谈到无产阶级专政时,就曾经谈到,“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不仅在于暴力,而且主要不在于暴力”(《列宁选集》,第3卷,第835页)。

4、规范性。主要是指法律和道德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全社会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不得违犯。法律是一种制约人们行为的“外范”,他规定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享有什么权利,应尽什么义务的行为规则。通过法律保护公民权益,调整人们关系,维持社会秩序,打击破坏活动,镇压颠覆行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通过法律体现出来的。所以讲“法治”,实际就是把全社会纳入统治阶级所要求的“秩序”轨道上来。全社会(无论是统治阶级的成员,还是被统治阶级)都要一无例外地遵循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

规范人们行为的除法律规范外,还有道德规范等。任何国家为了维持社会秩序都把统治阶级所认可的道德原则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一种“内范”。法律和道德作为一个社会、国家的行为规范既有一致性又有区别,二者对社会的作用是相辅相成的。

五、政治的目的是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者(统治阶级的政治代表),为了实现其阶级利益,都希望社会呈有序的状态,使社会按其所既定的目标发展。因此,一切统治者都要求社会的稳定,即所谓“长治久安”。同时,一切统治者也都不希望社会停滞不前,而是要求社会得到进步,得到发展。只有这样统治阶级的利益才能得到维护,其阶级目标也才能实现。稳定和发展是人类社会的客观要求和规律,是人们的共同愿望,也是政治的根本目的。

任何国家的稳定和发展都要符合统治阶级的要求和利益,实现统治阶级的理想目标。背离这点是绝对不允许的。

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人类的基本要求。它是通过各个方面来实现的。政治所要解决的问题无非是通过国家活动主要处理好以下方面的问题:

整体和个体——社会(国家、集体)和个人、公和私;

上与下——中央和地方,官和民;

左与右——单位之间、机关之间,民族之间以至国家之间;

城市与农村——城乡之间;

穷与富——自从人类社会出现穷富以来,人们为了各自的利益,总是提出各种解决的方案。有的从富人的利益出发,在不打破穷富界限的原则下求得稳定,如维护各种等级制度的思想。另有的则要打破穷富界限,求得新的社会秩序。这种思想有的是入世的,如“替天行道”的农民起义、各种社会主义思想;而有的则是出世的,如佛教思想。这些思想主要是见到社会的不公平现象,见到穷人的饥苦生活,而要使人们得到解放或解脱,不过方法不同罢了。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是要“走向共同富裕”。

解决问题的方法主要有:革命或改革;专政和民主;人治和法治,等等。

六、树立正确的政治观

为什么要树立正确的政治观?人生活在社会中不可能离开政治生活。作为公民的素质就含有政治观。

什么是政治观?简单地说,政治观就是人们的政治价值取向,包括政治理想、政治方向、政治信仰、政治观念、政治见解等,它是属于精神范围的。

一个人只有树立正确的政治观,才能站稳政治立场,具有清醒的政治敏感性,明确的政治鉴别力。我们只有重视、关注政治,处理好政治问题,才能夺得和维护住政权,达到我们的目的。这也就是我们提出“讲政治”的原因所在。

(这是我对政治的一种看法,也是我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次给研究生作为政治文化专题中“什么是政治”的授课纲要。曾发表于《中西政治文化论丛》,第3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此次收入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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